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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鑫报  2008-06-17 08:52
文县对灾后重建物资实施限价
◇记者 王占东

  鑫报讯记者6月16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经文县县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文县物价局目前决定对灾后重建中的砖、瓦、沙、石、水泥、钢材、木材、玻璃等急需物资实行最高限价。

  凡涉及灾后重建的砖、瓦、沙、石、水泥、钢材、木材、玻璃、石棉瓦、石灰、油漆、涂料等,均列入限价范围。对当地生产的砖、瓦、沙、石、水泥、石灰等产品,实行最高限价,销售出厂价限定在震前价格水平,不得提高。对外地购进的钢材、玻璃、水泥等产品,实行差率控制,进销差率控制在10%以内。经营业主要提供真实进货发票,经物价部门核定销售价格后,明码标价销售。

  文县物价局规定:从即日起,地产水泥325#出厂价限制在430元/吨之内,机制红砖出厂价限制在0.305元/片之内,手工青砖出厂价限制在0.35元/片之内,机制空心砖工地交货价限制在200元/m3之内;河沙、细沙工地交货价限制在100元/一拖拉机以内,粗沙工地交货价限制在65元/一拖拉机以内;手工瓦出厂价限制在0.42元/片以内,机制瓦控制在0.45元/片以内;毛石工地交货价限制在45元/m3以内。

  省物价局要求,上述商品执行最高限价期间,如确因进价提高,进货费用增加,执行上述限价出现经营亏损时,经营业主可向当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按控制差率核准后方可销售。地产建材确因原材料涨价,成本增加,发生亏损时,向当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核实成本,在5%的利润空间内,核定出厂价,公示后方可销售。

编辑: 魏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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