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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鑫报  2008-06-13 10:28
美容不成反被毁容
◇记 者 张女燕 见习记者 关小鹏

  新疆女状告兰州整形美容诊所案昨二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鑫报讯 原本是去美容的,不料却被“美”成了十级伤残。带着面部和心灵的创伤,新疆女子阿紫(化名)将涉案诊所推上了被告席。昨日,这起引起社会关注的“毁容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28岁的阿紫,是新疆哈密市人。2004年5月,阿紫在敦煌某医院美容科做了眼袋手术。手术后,她发现下眼睑外翻,便经人介绍来到兰州东方医疗整形美容诊所做睑外翻手术,但手术并不是很成功。为此,她于2006年8月上旬,再次从敦煌来到兰州进行第二次手术修复。手术后,效果仍然不理想。而在此期间,她的主治医生李某又推荐她做腹部抽脂和面部提升手术。在诉讼中,阿紫称当时听到对方的推荐时,她说自己没带足够的现金,但李某决定让她先做手术后付钱。为此,她又花1.4万元做了这两项手术。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术后恢复同样很差,特别是做完面部提升手术以后,自己两侧耳根的伤疤一直不能愈合,并且影响到了听力。由于手术后她发现自己脸部疤痕一直不退,因此认为手术并没有做成功的她,多次到该诊所想向对方讨个说法,并索要自己的万元手术费及路费,但李医生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责任,该诊所也同样称没有责任。同年7月23日,经甘肃仁龙司法鉴定物证所鉴定,阿紫面部疤痕已构成十级伤残。由于诊所当时在收了她的费用后,并没有给她开具任何费用单据,这也成为她在索赔过程中没有证据的一个难题。在此情况下,阿紫只得将涉案的兰州东方医疗整形美容诊所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手术费1.4万元,并赔偿其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

  此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昨日是第二次开庭审理,并且此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了普通程序。在庭审中,兰州医学会和城关区法医科出具了一份函,说明被告诊所曾经提起过医疗事故鉴定,但原告认为这不属于医疗事故,其通过法律途径只是主张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并且自己没有说过被告诊所已经或是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其未到兰州来作此鉴定,故被告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被中止。昨日的法庭辩论焦点,围绕着被告是否有医疗过错和被告是否该给予原告赔偿等进行。当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时,原告表示愿意调解,但被告以其没有责任而拒绝调解,由此导致调解失败。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庭审理结束后,记者从原告委托代理人贺文龙律师处了解到,受原告委托其已经向卫生部门提起行政投诉,要求查处被告组织无资质人员进行非法行医,由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以此要求卫生局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同时,原告还将向税务机关投诉,要求他们查处被告收费14000元,开发票不盖发票专用章,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

编辑: 魏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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