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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鑫报  2008-06-13 10:25
未成年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2005年11月,李某(当时15岁)因同学高某有急事而向张某借钱,张某与李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借给李某2000元,李打借条承诺半年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张某多次向李某的母亲陈某索要,陈某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拒付。

  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增军认为:这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全部由李及其监护人归还。理由是,李虽然是未成年人,其不能独立负民事责任。但其借款金额不大,与其年龄特征、认知等相符,所以,他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此款应由其个人还。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增军认为,该案例应该是第二种意见。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又明知李某是为同学借钱,将钱借给未成年人李某,自己也有过错,且在没有征得其母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借钱给李某是错误的,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王淑霞 贺煦然

编辑: 魏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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