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讯 6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思登建、王道源、思登明、杨春玲受贿82万元一案。当庭上述被告人均不承认自己的受贿罪名,其各辩护律师也对受贿罪名提出不妥意见,并进行了辩护。此案未当庭宣判。
2006年4月4日,西固区柳泉乡某村委会主任柏某,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其妻陈某欲向上级申诉和办理取保候审,4月下旬陈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思登建,其答应帮忙。并约请被告人王道源共同商量如何活动为柏某说情及取保,两人在城关区一酒店接受陈某及亲属的宴请。席间陈某及亲属以办事需花钱、辛苦为由,送给思登建、王道源现金12万元。
2006年4月底,思登建、王道源又以到北京找有关领导说情需花钱为由,让陈某准备现金50万元。
2006年5月5日,思登建、王道源指使被告人杨春玲冒充国家干部夫人,在北京一酒店接受陈某贿赂20万元。指使被告人思登明冒充中央部级干部,在北京一饭店接受陈某贿赂30万元。回兰后,思登建、王道源先后找省、市、区有关领导,积极为柏某一案说情。2006年7月,思登建、王道源又以柏某一案需向省上领导送礼为由,在我市一咖啡厅收受陈某现金20万元。案发后,从各被告及涉案人员处共追回赃款合计39.5万元。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思登建认为在整个过程中,他都是在替人帮忙,而公诉书中所提的82万元赃款也都用在了柏某的事上,他并没有将其中的一分钱占为己有。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被告的辩护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王道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不正确,因为王道源只是一名普通的企业干部,并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王道源不构成贪污罪。其他两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