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甘肃日报集团报刊
 
   您当前的位置 :鑫报 > A03 正文
稿源: 鑫报  2008-06-10 14:44
应建立长效的法律制度
 ◇记者 唐华伟

  农民工维权成本高给相关部门带来启示——应建立长效的法律制度

  

  

  由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通过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许多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额成本等因素,给社会带来了许多后果。

  “在我心中,农民工律师指的就是为农民工提供专业、免费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这是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工作人员的普遍认识。“我清楚地记得有次接待两名陇南农民工的情形。当时我给他们倒了杯水,耐心地倾听他们介绍案情,认真帮助他们分析案子,他们竟当着我的面嚎啕大哭。他们的年龄与我的父辈相仿,如果不是特别伤心,两位50岁左右的男人,怎么会当着我这样一个晚辈的面如此失态?看到他们的悲伤,我真的想到了自己的父亲。”在采访中麻英律师表情凝重地告诉记者。

  采访结束了,记者有些无奈、也有些感动,无奈的是付出了劳动就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偏偏就普遍而又严重地存在着恶意拖欠、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感动的是那些为农民工维权不断努力的人们,像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维权律师,他们是律师,但不收费。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和当事人一起坐车,一起吃饭,由他们付饭钱,有时他们还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发放免费培训教材……

  怎么才能破解农民工维权的难题呢?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轩认为,破解维权成本过高要从维权者和侵权者两个视角出发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在维权者和侵权者双方力量失衡的状态下通过引入一个中间的力量消解其不平衡的状态,从而达到降低维权成本的目的。

  毛律师提出从维权者的角度来讲,减少维权成本可从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通过削减并优化法律程序的方式减少维权成本。繁琐的法律程序不仅耗费国家为维权支付的国家财政,同时也使农民工的人力和物力耗在其中;其次通过建立维权的便捷机制来减少维权成本;再次通过制度激励国家机关积极有效地减少维权成本,同时建立强有力的措施防止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后降低维权的风险成本,即不仅要增加法律的可预测性,保障维权能够获得有效地执行,同时还要健全后续的法律保障机制,避免维权者遭受再次被侵权。

  从侵权者的角度讲,就要增加其侵权的成本,以达到降低维权成本的目的。具体说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增加侵权者钻法律空子的成本,从而达到降低维权成本的目的。第二,通过增加处罚力度增加侵权成本,从而达到降低维权成本的目的。如今,因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低廉是造成侵权的重要因素。在侵权行为中,这种情况表现得更为明显,由于被侵权者与有关部门相比天然地处于弱势,维权者成本过高及其侵权者几乎为零的代价,无形中滋长了侵权行为。第三,建立强有力的行业规范和道德约束机制增加侵权的成本,从而达到降低维权成本的目的。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以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农民工举报后的处理时限是60个工作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时限是60日,法院一审的处理时限是3个月-6个月,二审的处理时限是3个月-6个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法官告诉记者,在实际中当然有一部分案件不需要走完全部程序,而是只经过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阶段,农民工权利就能得到保障。但即便如此,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至少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而走完全部程序,即农民工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到法院执行完毕,按照最保守的计算,至少需要经过4个月的时间。具体包括:劳动监察部门处理阶段10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阶段一个月;法院一审、二审阶段各一个月;法院执行阶段一个月。如此漫长的处理期限,对于大部分欠薪只有几百元到一千元的农民工来说,依法维权实在是得不偿失,很多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或者寻求其他途径自己解决,再加之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许多先前作证的证人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找不到或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收买推翻证言,导致许多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

  对于用人单位是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情况,在恶意拖欠工资或者职工发生工伤之后,这些个体户、私营公司有的改头换面重新登记,有的干脆连任何注销手续都不办而卷款走人,还有的是经营过程中破产,这就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在通过漫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后,即便拿到了生效裁决或判决,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而导致判决书、裁决书成了一张白纸。尤其是在建筑领域的包工头、项目部,工程完工之后包工头走人,项目部解散。等到农民工经过漫长的仲裁、诉讼之后申请执行时,农民工和法院根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由于找不到包工头而导致判决书无法执行。

  有些生效裁决难以执行

  由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通过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许多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额成本,所以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而是选择了暴力手段、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杀人、抢劫、盗窃、绑架以及堵路、跳楼、爬塔吊等。这些恶性事件,不仅直接威胁着农民工、用人单位老板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

编辑: 魏湘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