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产销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鑫报讯昨日,记者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据介绍,可享受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而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同时,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