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
劳动能力伤残鉴定
是否一评定终身
兰州的郭某近日咨询称,他是兰州某企业职工,2006年因工伤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8级伤残的标准,给予其相应的伤残待遇。2007年11月份,郭某感觉病情有所加重,申请再次鉴定。单位为其申请了二次工伤鉴定,鉴定的结果为7级伤残。此后,郭某提出要求享受7级伤残的工伤待遇。请问:郭某应该按哪次伤残评定获得工伤待遇?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梁建莉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说,伤残鉴定不是一评定终身的,工伤病情加重,重复鉴定改变了伤残等级的,应当依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郭某重新伤残等级鉴定为7级,其应享受7级伤残待遇。
记者张艺鸣见习记者张萍
兰州的李某近日咨询称,他是兰州某科研单位的职工,2007年9月初,被单位派到国外一家工厂搞现场指导,时间为半年。李某工作3个月后的一天,在路上行走时,由于踩到香蕉皮而摔倒,致使腰部扭伤。李某到国外后,其国内单位没有为其在国外参加任何保险,李某在回国后要求单位认定其在国外所遇到的意外伤害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张笑妤律师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被派谴出境工作的,应该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没有参加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在本案中,只要李某在国外受到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原单位是否为其在境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由于李某腰部受伤是因为踩到香蕉皮造成的,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造成的,所以应该属于意外事故,不是工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张艺鸣见习记者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