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鑫报讯(记者张小燕) 12月13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消息:《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今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接受并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申请开户及缴存业务。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兰州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就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了。据悉,将缴存人员范围扩大至个体工商户,扩大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这在兰州市尚属首次。
今起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为10%-17%
依据《规定》,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0%-17%,由管理中心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交、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缴存两年者可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结息。个人缴存者符合兰州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两年)以上,符合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的,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而个人缴存者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不得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权利。如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或参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
个人缴存专门机构管理
为有效支持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实现安居乐业,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属地的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个人缴存者凭个人的身份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材料等,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的所对应的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设立手续后,应到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受理点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现金缴付、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和转移手续。
◆规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