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50万平方米经济房通过媒体公示后销售
供应对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兰州市房产局表示,目前,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程序正在完善中,根据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原具有兰州市城镇户口;双职工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申购条件也将有所调整。目前,具体方案仍在积极制定中。
今后,兰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兰州市政府重新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建筑面积:
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兰州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同时每年将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多余房源:
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今后,兰州市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可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记者张小燕见习记者杨海莲
11月28日,记者从兰州市房产局了解到,去年由市政府统一建设的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目前正在完善相关手续,待条件成熟后,将陆续销售。为确保销售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市房产局目前正在积极制定、完善销售程序,待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销售公告。届时,房源位置、房价、购买人条件等销售程序将一一公布,同时开始办理准购资格申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