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生产塑料等制品的企业(简称乙企业)的一位贾先生近日咨询称,该市有一家生产加工鞋类产品为主的企业(简称甲企业),该甲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引进一批高科技生产设备,需要投入大批资金,该甲企业在向银行贷了一部分款后,仍有几十万元资金的缺口。于是,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甲企业并主动提出以自己的部分厂房、设备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双方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设备上马后,由于甲企业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供过于求,逐步走向亏损的地步,银行的贷款和乙企业的借款均无力偿还。乙企业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对甲企业提供担保的厂房和设备行使优先授偿权。请问:这样借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兰州大学法学院俞树毅博士认为: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担保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如果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规定,甲企业和乙企业所订立的担保合同完全是出于他们的自愿,也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的地方,因此,就担保合同本身而言,它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就要看主合同的效力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则属于无效合同。企业应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就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该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既然主合同无效,两企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本案中,乙企业就不能对甲企业的厂房和设备行使优先授偿权了,乙企业只能具有和其他的债权人一样的权利。
记者张艺鸣见习记者张萍
◆《物权法》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