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讯(记者张艺鸣 见习记者张萍)天水籍的张女士近日咨询称,2007年8月7日,她的丈夫郭某出差到某县,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轿车撞倒,当场晕倒在地上,肇事司机逃逸。好心人将血泊中的郭某送往附近的某私立医院救治。值班医生黄某见郭某血流不止,便对送治的人说:“你看他伤成这样了,没的救了。”送治人气愤地说:“你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还没有检查就说没救了?”黄某不耐烦地说:“你懂什么?你是医生还是我是医生?真是的!”便忙自己的事去了,任凭郭某躺在地上。等郭某家人赶到医院时,郭某早已身亡。请问:拒收危重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为医疗事故?
甘肃中医学院法学副教授陈利民认为:根据《职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法律赋予医院的神圣职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属急、危、重病人,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未做任何检查和处理便不负责任地转科、转院,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不作为引起的医疗事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医生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或因推诿、不负责任,延误抢救治疗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等,同样属于由不作为引起的医疗事故。本案中,该医院因拒绝收治无钱病人、“无主”病人,延误救治时机造成病人郭某死亡,应认定此事件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不能要求医疗机构对任何患者有普遍的救死扶伤的责任,否则医疗机构将难以为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