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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鑫报  2007-08-17 16:00
医院私自处理遗体应承担何种责任?

  鑫报讯(记者张艺鸣)定西的黄女士近日咨询称,2007年5月17日,她的丈夫姚某到某医院就医,5月20日早上6时许,姚某因支气管哮喘并发双下肺感染死亡,姚某死亡后,其妻黄女士向医院太平间交了200元,将姚某的尸体存放在医院的太平间。6月20日,黄女士同亲属办理尸体火化时,意外发现丈夫的尸体不见了,医院声称可能弄错火化了。一气之下,黄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医院辩称,黄女士在10天内既不依法自行处理尸体,也不委托医院代为保管尸体,并约定保管期限;既不交纳尸体保管费,也不交纳丧葬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姚某尸体的权利,医院没有作出通知的义务。请问:医院私自处理患者尸体的做法合法吗?

  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锐认为:对尸体的处理,凡是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的要求作出处理;死者生前没有遗嘱的,由近亲属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对因医学需要须进行尸体解剖的,应按《解剖尸体规则》来处理。本案中,医院未经姚某家属同意,擅自处理尸体,侵害了死者亲属的遗体处分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医院的行为还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放患者尸体系医疗服务合同之法定附随义务,该医院停放姚某尸体不因医疗义务的履行而终止。根据《合同法》,在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不能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因此,黄女士选择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对其更有利。

编辑: 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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